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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丹政发[2006]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19 | 生效日期:2006-10-1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0月13日丹东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丹东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要求,为加强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期足额偿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用于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经市政府与开发银行共同确定,丹东临港经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公司)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四条 贷款以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土地出让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市财政和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承担补贴还款责任。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开投公司作为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年度建设项目名单;
(二)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文件报批工作;
(三)负责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四)负责落实还款资金,与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局衔接,提出年度财政补贴还款金额;
(五)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办理工程招标手续。
第七条 市财政局、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还款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合作区财政局是产业园区贷款资金的直接监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开投公司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
(二)对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审核、批准项目的预算、决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并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对开投公司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参与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四)负责对项目实施财务监督;代表市政府协调并督促开投公司按时偿还到期债务。
(五)开投公司报送合作区财政的材料,合作区财政应全部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边境经济合作区审计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施对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按照开发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项目年度和专项审计报告。
三、项目选定与贷款申请
第九条 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丹东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建设规划;
(二)完成项目实施规定的审批程序;
(三)建设项目应办理立项、可研、土地和环保等审批手续;
(四)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担保条件;
(六)其他必须的要件。
第十条 开投公司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名单,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金额、贷款金额、配套资金及资本金落实情况;
(二)项目批准所需相关文件;
(三)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根据项目的成熟程度和重要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项目名单批复开投公司。
第十二条 开投公司与开发银行协商,确定年度贷款规模和项目实施安排,并据此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 开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履行贷款审议及核准程序后,与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
四、提款程序及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开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
第十五条 提款前开投公司必须落实开发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并按要求办理提款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具体实施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和设备、物资的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开投公司应保证按《项目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五、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开投公司在开发银行(或开行指定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按时将财政补贴、收益留存等存入偿债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开投公司应将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并按开发银行要求建立土地出让现金动态还款机制。
第二十条 开投公司应于每年10月末对第二年还款资金来源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送合作区财政局,优先将财政补贴还款资金列入第二年度财政预算。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投公司将项目资金单独核算,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贷款。同时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开投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发改委、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和合作区财政局、合作区审计局报送前一年度项目财务报告。
项目完工后,开投公司要按有关程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告报送市发改委、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和合作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合作区财政局、合作区审计局和合作区监察局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同时开投公司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有关部门发现用款人有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应通知开发银行停止办理有关贷款提取手续,追回项目贷款投资,并依法追究用款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丹东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价,检验贷款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七、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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