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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教人[2006]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31 生效日期:2006-08-3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市教委制定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6年8月14日)

  近年来,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数量逐年增加,为进一步履行好市教委作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加强和改进对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管理和信息交流,更好地发挥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在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及我委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把好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设立的准入关  (一)符合下列条件设立的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市教委可行使业务主管单位责任。
  1.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申请设立的相关条件,由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发起机构或发起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
  2.设立该基金会有利于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才的健康成长;
  3.直接隶属于市教委,并接受市教委直接管理的市属市管公办高等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需经市教委审批。
  部(委)所属在京公办高等学校拟设立教育基金会的,需先经主管部委同意后再到市教委履行审批手续。
  (二)高等学校拟设立教育基金会的,要经学校书记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严格把关,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的各项内容进行筹备,依法履行相关申请程序。

  二、加强对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管理和信息交流  (一)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设立后的年度检查、变更、增设分支机构等工作要严格履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各项审批手续,经民政局批准的事项要及时报市教委备案。
  (二)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设立后,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发挥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作用,指导基金会依法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加强管理和自身建设,确保教育基金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市教委定期召开教育基金会的工作会议,通报情况,交流工作,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教育基金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作用  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应发挥行政系统不可或缺的助手作用和纽带作用。为发展教育事业,各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要合理地募集、管理和分配使用基金。按照章程规定,将基金用于各种教育事业,包括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制定诸如奖学金等奖励条例,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凡设立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高等学校的领导集体要认真学习《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意见的各项内容,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一同做好对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作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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