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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北京市2006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发改[2006]145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30 | 生效日期:2006-08-30 |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226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6]1746号)精神,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组织2006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类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主要支持以下3个方面。
1.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和技术服务项目。重点是为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运行、产品检验检测、表面处理、热处理等提供设备和改造的公共服务项目。
2.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项目。重点是为重大技术装备提供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3.精密模具制造,具有地区特色和优势的产品技术改造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主要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在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须符合: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除技术服务项目外,其它申报单位必须依法设立两年以上。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5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申报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证书,或有效期内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或2004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或2005年以来购买先进适用技术证明等。申报技术服务项目的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开发、试验、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的收入或生产和产品专业化协作收入应超过其全部收入的50%。申报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精密模具制造项目的企业,协作配套产品销售收入应超过其销售收入的50%。申报具有地区特色和优势的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新增就业人数应超过20%。
3.项目的投资和产品生产手续齐全。
4.项目为2007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5.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申报条件。
1.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两年以上。
2.2005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2005年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4.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
5.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财企[2006]226号文(见附件1)以及发改办企业[2006]1746号文(见附件2)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和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每个项目的资助额不超过2005年单笔在3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的1%与单笔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至800万元贷款担保业务额的0.5%之和,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属地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见附件3)申报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报表》(见附件4),企业可自行从网上下载,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企业基本情况;
(3)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
(4)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5)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新增主要设备表等);
(6)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7)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8)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3.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5.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银行贷款进账单)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复印件。
6.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复印件。
7.企业2005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损益表;
(4)审计报告。
8.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05年度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9.ISO9000等认证证书复印件(有证企业)。
10.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11.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新产品证书、行业专家意见、生产许可证等)。
12.本通知“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报条件”第二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申报改善中小企业环境类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向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申报。提交的材料包括:
1.《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申报表》(见附件5)。企业可自行从网上下载,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2.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
4.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
5.2005年末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6.担保机构2005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利润表;
(4)担保余额变动表;
(5)审计报告。
(三)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如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软盘或光盘一份。
(四)企业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9月12日,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报的初审工作,在确保项目材料真实、准确、有效的基础上择优推荐2个项目,于9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至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处,企业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
(六)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将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对各单位所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并在评审基础上进行实地考察,依据评估报告进行政府决策,确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推荐的优秀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对本次活动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联系人: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处 魏颍 66415588-0739
电子信箱:sme@bjpc.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C座705室
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 刘京晶 66410700-35
电子信箱:liujj@bjinves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天银大厦A西座7层
附件:(略)
附件1:关于组织北京市2006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附件3: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电话
附件4: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报表
附件5: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申报表
附件6: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6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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