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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地税函[2006]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0-20 生效日期:2006-10-20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滁地税[2005]134号)悉。为进一步做好该公司对所属单位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精神,经研究,同意该公司2005年对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 管理费实行定额提取的办法。

  二、提取比例不超过所属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1%。

  三、提取的总金额不超过1163万元。  请你局严格按照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督促企业按照同一比例进行管理费的分摊,做好管理费的使用及对所属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

  附件: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名单(略)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6年10月2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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