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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费[2006]2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2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部署,我们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32项(见附件)。上述32项降低的收费标准自2006年9月8日起执行(其中小学借读费、初中借读费标准从 2006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从2006年秋季新生开始执行,2006年以前学生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各地价格、财政部门对降低的收费标准,要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凡未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收费的,均属乱收费,交费人有权拒交,并向价格、财政部门举报(省物价局举报电话:0551—2657803;省财政厅举报电话:0551—5100176)。

  三、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降低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变相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各种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略)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0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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