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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分类施保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政办[2005]9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6-27 生效日期:2005-07-0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分类施保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分类施保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六月)

  随着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但是,在已纳入低保范围的城市居民中,仍有部分人员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十分困难。为了改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的生活状况,在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通过划分类别,对特殊困难人员进行重点救助。

  一、分类施保的对象  分类施保的对象包括已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三无对象”、老年人、残疾人、长期卧床病人、单亲家庭成员。
  “三无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法定赡养人丧失赡养能力)的人员;
  老年人是指年满60岁及60岁以上的人员;
  残疾人是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主要包括:视力残疾二级以上、听力残疾三级以上、语言残疾二级以上、智力残疾中度以上、肢体残疾二级以上、精神残疾二级以上和综合残疾人员);
  长期卧床病人是指卧床半年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
  单亲家庭是指配偶一方离异或已故,由一方抚养一个或多个未成年人的家庭。

  二、分类施保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救助办法:
  “三无对象”每人每月增发20元;
  60-6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10元,7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残疾人和长期卧床病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单亲家庭成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以上人员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的,只能享受符合条件中较高一级的救助标准,不能同时享受多种待遇。
  (二)审批程序: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资金来源及实施时间  分类施保所需资金从各级政府安排的低保金(包括各地历年低保结余资金)中列支。
  本《意见》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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