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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并政发[2006]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29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快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简称民营区)建设发展,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省级开发区的通知》(晋发改外资发〔2006〕186)号和《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办发〔2005〕54号),从2006年1月1日起,民营区行使市级综合经济管理和部分行政管理权限,市对民营区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除上缴中央、省收入外,其余收入全留”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权与财政支出的划分 根据目前市与民营区事权划分,民营区财政主要承担管委会运转及带动全区经济、事业发展必需的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用等部分生产性支出,工业交通等部门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费,专项支出,其他支出和用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安排支出等。
二、财政收入的划分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和市与民营区事权划分,民营区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民营区范围内的财政收入除按规定上交中央和省财政部分外,原则上全部留民营区。具体为:
(一)固定收入。民营区辖区内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不含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
(二)共享收入。民营区辖区内企业缴纳的以下收入:
1、增值税:中央、省、区按75%、8.75%、16.25%分享;
2、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央、省、区按60%、14%、26%分享;
3、营业税、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区按35%、65%分享;
4、排污费:省、区按20%、80%分享(焦炭排污费按中央、省、区10%、10%、80%分享);
5、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土地出让面积和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计算的全部纯收益的10%用于省级农业土地开发整理,20%用于区级农业土地开发整理;
6、中央、省参与分成的其它规费收入、专项收入、基金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中央、省参与分成的规费收入、专项收入、基金收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除上交中央、省部分外,其余全部留在区级。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由于民营区不设置人民代表大会机构,在建立一级财政和相应金库、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体制后,年度预算由管委会通过后上报市财政,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执行。年度决算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并由市财政局批复。
(二)由于民营区将支持和配合全市经济结构调整,承接市内搬迁企业,其中包括环境污染严重企业,因此,市财政在5年内每年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民营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支出。
(三)民营区财政收支基数由市财政局另文核定。
(四)上述规定执行期间如遇中央、省财政体制变化,则按中央、省规定,由市财政进行相应调整。
太原市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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