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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闵府办发[2006]6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0-09 生效日期:2006-10-0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招管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委等四部门拟订的《闵行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集中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闵行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集中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依据
  为逐步统一医疗设备配置标准,有效平衡和利用医疗资源,进一步规范我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全过程的管理工作,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我区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基本原则
  (一)充分利用我区招投标统一平台的资源优势,全区医疗设备统一集中采购,实施统一监管。
  (二)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专业作用,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充分协作、各司其责,规范医疗设备采购的全过程。
  (三)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提高整体工作的透明度。

  三、适用范围
  (一)按照每年度《上海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闵行区)》的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任务的各类医疗设备。
  (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额自筹资金购置的单项(个、件、套)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超过20万元的各类医疗设备。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需求论证
  1、项目申报
  (1)项目需求申报应包括新购或更新设备的名称、规格、价格、购置的理由、单位意见等一套完整的项目需求申请资料。
  (2)属于本意见适用范围第一款的医疗设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每年的7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拟采购设备的需求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区卫生局。
  (3)属于本意见适用范围第二款的医疗设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在采购前3个月将拟采购设备的需求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区卫生局。
  2、需求论证
  (1)由区卫生局组织需求项目论证工作,参加论证的人员应包括相关专家、设备采购管理人员、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的人员。
  (2)需求论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医用设备配置标准等要求,确定其采购的必要性。
  (3)需求论证从申报设备购置的医疗机构自筹资金能力出发,确定其采购的可能性。
  (4)需求论证从拟采购设备投入使用后的服务市场预测、可产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出发,确定其采购的合理性。
  3、论证结果
  通过需求论证的拟采购设备,根据不同情况进入后续程序:
  (1)属于本意见适用范围第一款的医疗设备,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项目库,由区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预算编制论证评审,区财政局根据论证结果,确定预算安排项目。
  (2)属于本意见适用范围第二款的医疗设备,直接进入采购前期调研程序。
  (二)项目采购前期调研
  纳入本意见适用范围的采购项目,在实施采购前,由区卫生局负责统一汇总具体采购需求,进行项目采购前期调研。
  1、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于每年的4月份、8月份分两次将本年度本单位经论证同意列入采购计划的设备填写《医疗设备委托代理采购申请表》,提交区卫生局进行初审。
  2、区卫生局负责对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医疗设备委托代理采购申请表》进行初审后,每年分两次汇总送达区招标投标中心,为下一步集中采购工作做好准备。
  3、考虑到医疗设备专业性较强,市场因素变化较大,区卫生局在采购需求汇总初审阶段应认真做好采购前的市场调研工作,着重对设备当期的市场现状、市场通常价格、配件供应情况、设备售后服务、制造商授权代理商的商务情况进行摸底,作为编制招标文件的参考依据。原则上不通过以上程序,不能进入后阶段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4、在采购前期调研中,对于政府集中采购任务(适用范围第一款)中原先经过项目需求可行性论证的设备,因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采购的,由区卫生局负责按照预算程序进行项目调整,审批程序完毕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对于非政府集中采购任务(适用范围第二款)中的设备,由区卫生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相关医疗机构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暂停采购,并进行项目调整,重新按相关程序执行。
  (三)集中公开招标采购
  区招标投标中心根据区卫生局统一汇总的具体采购需求,原则上每年两次集中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主要程序如下:
  1、成立采购工作小组。由区招标投标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区卫生局、部分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组成采购工作小组,具体落实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工作。
  2、合理划分招标采购包件。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按照采购设备的市场情况、技术参数、设备功能等要求合理进行包件的划分。
  3、统一制作招标文件。由区卫生局统一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的供应商资质条件、技术参数、评标办法、合同款项等主要内容必须经过采购工作小组的审核。
  4、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招标前期工作完成以后,由区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在闵行区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以及其他有影响的媒体上统一发布公开招标信息。
  5、统一组织评标。由区招标投标中心负责组织集中招标的评标事宜。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按照包件进行,评委中的采购人代表由区卫生局指派有关人员参加。
  6、统一实施监管。区招管办负责对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全过程统一实施监管。
  (四)统一组织验收
  为规范医疗设备中标供应商的履约行为,采购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以后由区卫生局组织相关医疗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等对设备、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统一验收。验收结果纳入闵行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五、其他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中第二款的设备,在实施采购前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合同款项的支付事宜。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由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三)紧急采购项目以实际需求为依据,经相关程序批准后可以单独启动采购程序。
  (四)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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