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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民政救助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后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民救发[2006]7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0-0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有关精神,做好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后相关政策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特殊救济对象政策衔接   
  1、关于定期定量补助发放的衔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后,由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按月发放其养老待遇。养老待遇高于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在享受之月起停止发放其定期定量补助;养老待遇低于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仍由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按原渠道补足。   
  2、关于医药费补助的衔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特殊救济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后,所发生医疗费用按照沪府[2006]81号文件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医疗费部分,原医疗费用补助比例高于报销比例的差额部分,仍按原规定补足。  
  3、关于帮困粮油供应卡的衔接。对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后,原享受的帮困粮油供应卡,暂继续予以发放。   
  对原享受民政特殊救济的高龄老人纳入社会保障后,仍统计在特殊救济对象统计范围内,人员类别统称为“纳保民政特殊救济对象”。

  二、关于重残无业人员政策衔接   
  对享受生活补助的重残无业老人纳入社会保障后,原享受的重残无业生活补助等相关政策不再予以享受,也不再纳入民政统计范围。

  三、关于低保家庭中高龄老人政策衔接   
  对低保家庭中高龄老人纳入社会保障后,其享受的养老待遇计入家庭收入,并重新核定,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给予纳入低保范围。对享受职工遗属补助孤身一人的老人纳入社会保障后,可继续照顾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上述对象复审工作统一安排在年底进行,原享受的相关待遇保留至2006年年底,但相关政策应事先告知对象,并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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