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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舞台艺术繁荣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文发[2006]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28 生效日期:2006-09-28
 

各市文化局、财政局、省直各表演艺术团体:

  为鼓励农村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演出,提高县级剧团为农村演出的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农村舞台艺术资源贫乏状况,加大对农村选题的资助力度,支持和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演出更多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文学艺术作品。根据《陕西省农村文化建设实施方案》,我们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农村舞台艺术繁荣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文化厅

陕西省农村舞台艺术繁荣工程实施方案

  为了活跃和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切实解决农村舞台艺术资源匮乏问题,扎实推进农村文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和《陕西省农村文化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农村舞台艺术繁荣工程的重要意义

  实施农村舞台艺术繁荣工程,是繁荣农村文化、活跃农村文化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是对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建设和繁荣我省文化艺术事业的重要举措,也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必要保证。对于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高农民群众自身素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农村舞台艺术繁荣工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二为”方向,坚持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和创新支持方式,进一步提高我省文艺原创作品和二次创作的艺术水平,改革和创新艺术表演形式和表现手法,增强文艺作品和演出的可视性、艺术性和思想性,丰富和繁荣农村舞台艺术,活跃和丰富广大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通过对农村题材舞台艺术作品创作和演出的政策引导和奖励,调动作家、艺术家、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演出反映现实生活和时代精神的优秀剧目的积极性。丰富和繁荣农村舞台艺术,活跃和丰富广大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三、实施范围

  1、创作方面:积极支持作家、艺术家进行原创新剧目的创作与生产,对全省专业和业余作者新创作反映农村题材的作品,形式(戏曲、歌舞、小品、小戏、曲艺等)大小不限,择优给予奖励扶持。

  2、演出方面:全省各级各类专业剧团凡经常深入农村为农民群众服务,演出场次达到规定标准,且收到良好的社会与经济效益的,择优给予奖励。

  3、对部分基础条件较好,能够长期坚持下乡为农民演出的县级剧团配送流动舞台车和灯光、音响等设备。

  四、申报条件

  1、创作奖励条件:

  ①搬上舞台新创作的反映农村题材的剧(节)目。其中,大型剧(节)目要求年演出场次达到:戏曲80场以上,话剧、歌剧、舞剧等30场以上;小型剧(节)目要求年演出场次达到。小戏100场以上、小品、歌舞、曲艺等120场以上。

  ②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反映农村题材新创作作品。

  ③以上两项符合其中一项即可。剧作者无论专业和业余,艺术表演团体为全省各级各类剧团均可参加申报。

  2、演出奖励条件:

  各类艺术表演团体赴农村演出的年演出场次达到以下标准均有资格参评:省级院团120场以上,市级院团230场以上,县级及其它各类院团300场以上。

  3、县级剧团奖励扶持条件:

  ①当地政府重视县剧团的发展和建设,建立剧团演出场次补贴制度,每年财政投入不低于8万元。

  ②剧团必须具备从事正常艺术生产的基本条件,有完善可行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演出队伍结构合理,行当齐全,具有一定的演出市场和发展潜力。

  ③年演出场次150场以上,年演出收入不低于15万元。

  五、实施办法

  对符合申报标准的剧作者与艺术表演团体,将根据以下标准择优予以扶持和奖励。

  1、创作奖励:

  ①搬上舞台的大型剧(节)目每台给予演出单位5-8万元的奖励,小型剧(节)目每部给予0.3-1万元的奖励。其中,给予剧作者本人的奖金应不低于奖金总额的10%。

  ②在刊物上发表的大型戏剧作品奖给作者0.1-0.5万元,小型剧(节)目奖给作者0.05-0.2万元。

  2、演出奖励:凡达到规定条件以上,经省舞台艺术繁荣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择优评选后,大型剧(节)目每台奖给演出单位3-5万元,小型剧(节)目每部奖给演出单位0.3-0.5万元。

  3、县级剧团的扶持:

  每年在各市文化局推荐的基础上,确定20个左右的县级剧团予以重点扶持,配送流动舞台车或灯光、音响等设备。

  六、申报审批程序

  1、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由省舞台艺术繁荣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在各市申报和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评选,确定全省入选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奖励补助资金或组织采购设备。

  2、创作和演出奖励,由各项目单位具体申报,市、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进行逐级审核,并推荐初选项目,会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舞台艺术繁荣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艺术表演团体由省文化厅负责推荐。评选每年举行一次。

  3、县级剧团奖励扶持每年由各市文化局、财政局联合向“省舞台艺术繁荣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七、保障措施

  (一)成立陕西省农村舞台艺术繁荣工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导全省农村舞台艺术繁荣工程的实施,领导小组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舞台艺术繁荣”项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艺术处,负责起草实施方案和编制项目规划;对全省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管理与使用专项资金;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等。

  (二)设立农村舞台艺术繁荣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文化部门另行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的原则。各级要建立项目与经费管理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建立项目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考核的管理体系。

  附:
    1、陕西省农村题材艺术创作奖励申报表(略)
  2、陕西省艺术表演团体赴农村演出奖励申报表(略)

各市文化局、财政局、省直各表演艺术团体:

  为鼓励农村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演出,提高县级剧团为农村演出的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农村舞台艺术资源贫乏状况,加大对农村选题的资助力度,支持和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演出更多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文学艺术作品。根据《陕西省农村文化建设实施方案》,我们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农村舞台艺术繁荣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文化厅

陕西省农村舞台艺术繁荣工程实施方案

  为了活跃和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切实解决农村舞台艺术资源匮乏问题,扎实推进农村文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和《陕西省农村文化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农村舞台艺术繁荣工程的重要意义

  实施农村舞台艺术繁荣工程,是繁荣农村文化、活跃农村文化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是对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建设和繁荣我省文化艺术事业的重要举措,也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必要保证。对于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高农民群众自身素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农村舞台艺术繁荣工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二为”方向,坚持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和创新支持方式,进一步提高我省文艺原创作品和二次创作的艺术水平,改革和创新艺术表演形式和表现手法,增强文艺作品和演出的可视性、艺术性和思想性,丰富和繁荣农村舞台艺术,活跃和丰富广大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通过对农村题材舞台艺术作品创作和演出的政策引导和奖励,调动作家、艺术家、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演出反映现实生活和时代精神的优秀剧目的积极性。丰富和繁荣农村舞台艺术,活跃和丰富广大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三、实施范围

  1、创作方面:积极支持作家、艺术家进行原创新剧目的创作与生产,对全省专业和业余作者新创作反映农村题材的作品,形式(戏曲、歌舞、小品、小戏、曲艺等)大小不限,择优给予奖励扶持。

  2、演出方面:全省各级各类专业剧团凡经常深入农村为农民群众服务,演出场次达到规定标准,且收到良好的社会与经济效益的,择优给予奖励。

  3、对部分基础条件较好,能够长期坚持下乡为农民演出的县级剧团配送流动舞台车和灯光、音响等设备。

  四、申报条件

  1、创作奖励条件:

  ①搬上舞台新创作的反映农村题材的剧(节)目。其中,大型剧(节)目要求年演出场次达到:戏曲80场以上,话剧、歌剧、舞剧等30场以上;小型剧(节)目要求年演出场次达到。小戏100场以上、小品、歌舞、曲艺等120场以上。

  ②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反映农村题材新创作作品。

  ③以上两项符合其中一项即可。剧作者无论专业和业余,艺术表演团体为全省各级各类剧团均可参加申报。

  2、演出奖励条件:

  各类艺术表演团体赴农村演出的年演出场次达到以下标准均有资格参评:省级院团120场以上,市级院团230场以上,县级及其它各类院团300场以上。

  3、县级剧团奖励扶持条件:

  ①当地政府重视县剧团的发展和建设,建立剧团演出场次补贴制度,每年财政投入不低于8万元。

  ②剧团必须具备从事正常艺术生产的基本条件,有完善可行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演出队伍结构合理,行当齐全,具有一定的演出市场和发展潜力。

  ③年演出场次150场以上,年演出收入不低于15万元。

  五、实施办法

  对符合申报标准的剧作者与艺术表演团体,将根据以下标准择优予以扶持和奖励。

  1、创作奖励:

  ①搬上舞台的大型剧(节)目每台给予演出单位5-8万元的奖励,小型剧(节)目每部给予0.3-1万元的奖励。其中,给予剧作者本人的奖金应不低于奖金总额的10%。

  ②在刊物上发表的大型戏剧作品奖给作者0.1-0.5万元,小型剧(节)目奖给作者0.05-0.2万元。

  2、演出奖励:凡达到规定条件以上,经省舞台艺术繁荣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择优评选后,大型剧(节)目每台奖给演出单位3-5万元,小型剧(节)目每部奖给演出单位0.3-0.5万元。

  3、县级剧团的扶持:

  每年在各市文化局推荐的基础上,确定20个左右的县级剧团予以重点扶持,配送流动舞台车或灯光、音响等设备。

  六、申报审批程序

  1、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由省舞台艺术繁荣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在各市申报和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评选,确定全省入选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奖励补助资金或组织采购设备。

  2、创作和演出奖励,由各项目单位具体申报,市、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进行逐级审核,并推荐初选项目,会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舞台艺术繁荣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艺术表演团体由省文化厅负责推荐。评选每年举行一次。

  3、县级剧团奖励扶持每年由各市文化局、财政局联合向“省舞台艺术繁荣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七、保障措施

  (一)成立陕西省农村舞台艺术繁荣工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导全省农村舞台艺术繁荣工程的实施,领导小组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舞台艺术繁荣”项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艺术处,负责起草实施方案和编制项目规划;对全省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管理与使用专项资金;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等。

  (二)设立农村舞台艺术繁荣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文化部门另行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的原则。各级要建立项目与经费管理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建立项目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考核的管理体系。

  附:
  1、陕西省农村题材艺术创作奖励申报表(略)
  2、陕西省艺术表演团体赴农村演出奖励申报表(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文化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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