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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价行字[2006]3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7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补充通知》(晋价涉字[1992]248号)文件中第四项“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及附件“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暂行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价涉字[1991]第117号)文件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200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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