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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价行字[2006]3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有关精神,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现就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对增强教育收费工作透明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按照“未经公示,不得收费”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二、省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将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清理规范后保留的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各市也应分别公示,以方便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将经依法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同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四、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在开展的教育收费检查中,要把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学校是否按规定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存在未经公示的收费;公示项目是否齐全、公示内容是否准确;是否有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违规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的问题;是否根据政策调整对收费内容及时更新;是否存在已取缔项目仍被公示、继续收费的情况;学校是否建立了规范化的公示动态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要求实行公示的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责令立即纠正,涉及到的违法金额要依法清退和没收。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山西省各级各类学校收费公示(略)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0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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