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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国税发[2006]15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9-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部(不发青岛):
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户事宜将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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