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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泰政办发[2005]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增加地方税收收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性
强化税收征管,加强税源监控,是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税源控管社会化的发展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综合治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和省政府《意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增加地方税收收入,促进经济与税收的协调增长。
二、强化措施,提升综合治税工作质量和效果
(一)加快信息网络化建设,实现涉税信息共享。上半年,市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统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实现信息联网,各县、市、区也要积极加快信息网络化建设,抓紧构建起纳税信息传递平台。有关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收集、整理、传递涉税信息,尽可能满足税收征管需要。要明确提供涉税信息的责任人、信息详细内容、传递方式及时限要求等,强化信息传递和跟踪管理,搞好信息共享,使税源信息变成税收,切实达到堵漏增收的目的。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难管易漏税收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建筑业及服务业等行业税源的管理,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税收的流失。对车船使用税、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房产的营业税、转让土地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沙资源税等难管易漏的税收,税务部门要主动与负责办理有关证件或审批(验)手续的相关部门搞好衔接,通过在相关部门设立专门窗口或委托代征的方式征收税款(具体代征办法、手续费等由财政、地税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意见》进行商定。相关部门在办理有关证件或审批(验)手续前必须让纳税人同时出具完(免)税的相关凭证,否则,可暂缓办理相关手续或证件。
(三)加强零散税收监管,实行委托社区管理。鉴于城市社区个体工商业户多、小型企业分散、隐蔽性强、流动性大且易漏难管,对定期定额纳税户(个体、小型私营企业)、社区村属小型企业、社区零散税收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税务部门可委托社区进行非执法性的日常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运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成立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财源建设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各协税护税单位的配合情况、信息交流情况以及税收上缴情况,每月形成简报,上报领导小组,同时在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起综合治税情况定期通报制度。要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对部门的政绩考核,对思想重视、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单位,要给予通报。综合治税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省政府《意见》的要求,切实引起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财税部门要加强调度、督促和检查,认真落实省政府《意见》中对委托代征提取手续费的规定,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积极性,确保综合治税工作的依法、规范运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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