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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导游证IC卡制作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6]65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18 | 生效日期:2006-10-18 |
重庆市旅游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导游证IC卡制作费标准的函》(渝旅函[2006]136号)收悉。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导游证IC卡制作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导游证IC卡制作费标准核定为每证70元(含上缴国家旅游局的导游证IC卡工本费40元/证)。该收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从2006年10月30日起执行。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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