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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荥阳市高级中学分校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郑价费函[2006]8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13 | 生效日期:2006-10-13 |
荥阳市发改委:
你单位《关于荥阳高中分校收费问题的请示》(荥发改[2006]78号)收悉,根据省发改委、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以及省发改委《关于中小学各类分校收费标准审定工作的紧急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176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并结合试行期间的情况,经研究,同意该校今年新生学费收费标准继续按郑价费函[2004]2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每生每期3500元,住宿费暂按每生每期150元(含取暖、降温)执行。
二○○七年新生收费标准另行审定。
郑州市其他机构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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