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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等10部门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文件精神加快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铜政办[2006]8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17 | 生效日期:2006-10-17 |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等10部门《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文件精神加快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文件精神加快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商务局、
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人行铜陵中心支行 二○○六年九月)
水泥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原材料,水泥工业是我市最具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之一。“十五”期间,依托临江近海的水运条件和量大质优的石灰岩矿,我市水泥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到2005年底,全市水泥熟料生产能力达1230万吨(其中新型干法生产能力1050万吨,占85.4%),当年水泥熟料实际产量达到1170万吨,铜陵海螺成为全球最大的水泥熟料单体生产厂。但我市水泥工业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组织结构不合理,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经营粗放,资源、能源消耗高;二是产业布局混乱,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建设;三是环境压力巨大,被国家产业政策列为限制或淘汰的立窑等落后生产能力还有180万吨/年,每年排放的工业粉尘在1.5万吨以上,占全市排放总量的55%以上。为加快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引导我市水泥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609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总量控制、适度集中、关小上大、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加快落后“小水泥”的关闭、淘汰和转产,合理建设“大水泥”项目,提高水泥生产集中度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建设世界级水泥生产基地,努力使水泥工业成为我市实施清洁生产、突出节能降耗、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的新型产业。
(二)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水泥工业总量控制规模为:熟料2000-2300万吨/年、水泥800-1000万吨/年。
---2007年底前基本淘汰立窑水泥生产能力,2008年底前基本淘汰全部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新型干法水泥熟料比重基本达到100%。
---至2010年,水泥工业吨熟料热耗降至100kg标煤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装置全部配套余热发电,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下降25%;石灰石资源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
---至2010年,水泥工业年粉尘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1万吨以上,年利用工业废渣量达250万吨以上,年处理生活垃圾达20万吨以上。
二、科学规划产业发展 (一)认真编制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结合我市“十一五”规划,科学编制我市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并以此作为我市水泥项目的核准依据和水泥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行动纲领,引导水泥工业走资源、环境、效益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严格控制水泥项目建设。在我市水泥工业总量控制规模内,支持建设5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和60万吨/年及以上采用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的大型粉磨站(单机能力必须达30万吨/年及以上),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对违反规定擅自建设的项目,要坚决依法拆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合理布局水泥项目厂址。依托大通、天门镇一带含矿山、近港口(或铁路)、远城区、错风向的有利条件,规划建设大型水泥熟料项目,配套建设大型粉磨站,消化横港、扫把沟地区的粉煤灰、磷石膏、硫酸渣等工业废弃物。依托长江水运和国电铜陵电厂,在铜陵县东、西联乡一带规划一片区域,引导和促使粉磨站企业集中生产,消化国电铜陵电厂的粉煤灰。鼓励铜陵海螺、铜陵上峰等优势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收购兼并小型粉磨站,提高粉磨站生产集中度。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提高综合利用水平。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加快具有鲜明“静脉”特征的水泥循环产业链建设,推动水泥生产企业利用窑系统排空的废气余热进行综合回收发电,提高能源利用率;鼓励水泥生产企业综合利用磷石膏、粉煤灰、硫酸渣、矿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减少原料用量;引导水泥生产企业综合利用废旧轮胎、废油、废塑料等可燃工业废弃物,减少燃料用量;定点支持水泥生产企业利用烧成系统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弃物,实现我市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和技术创新,大力开发新型绿色水泥基材料。
三、严格执行国家市场准入政策 (一)加强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积极建立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动机制,在水泥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发放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水泥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水泥企业一律不予换(发)证。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水泥企业。
(二)限制落后生产工艺产品使用。提高我市建设、建筑工程应用水泥的准入标准,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市政设施、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禁止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立窑水泥。对违反规定销售或使用立窑水泥的单位,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水泥生产环境监督。加快对现有生产线安装连续监测装置,并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水泥生产企业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立窑水泥企业,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其他水泥企业,限令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达标治理,逾期未完成达标治理任务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四)从严掌握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国家水泥利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国家新的环保排放标准。停止对落后工艺和严重污染环境的水泥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禁止对小水泥企业包税和随意减免税。
四、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一)实施区别对待、分类补偿。抓住当前水泥市场总量供大于求、“大水泥”对“小水泥”竞争压力进一步加剧的有利时机,按照“因势利导、区别对待、限期拆除、分类补偿”的原则,以淘汰落后水泥生产窑为重点,合理界定各类落后产能拆除期限和补偿标准,并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6:4的分担比例安排所需专项资金,分期分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
1.对国家明令淘汰、未办合法审批手续、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形的现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一律依法关闭,并限令于2007年6月30日前拆除。政府对拆除此类产能设施只补助拆除经费。具体标准为:窑径2.8米及以上的,每座窑补助5万元;窑径2.8米以下的,每座窑补助4万元。提前拆除的,每提前一个月奖励1万元(从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算起);逾期不拆的,由市、县(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拆除经费全部由被拆企业承担。
2.对前款所列情形之外的国家限制类现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总体要求于2008年6月30日前拆除,其中:立窑必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拆除。政府对按期拆除此类产能设施适当给予补偿。具体标准为:窑径2.8米及以上的立窑,每座窑补偿15万元;窑径2.8米以下的立窑,每座窑补偿10万元。旋窑不分窑径大小,每座窑补偿20万元。提前拆除的,每提前一个月奖励2万元(从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算起)。
3.对小水泥企业按规定期限拆除窑同时又拆除全部配套磨的(磨必须是合法生产装置),政府适当提高补偿奖励标准,予以鼓励。具体标准为:直径2米及以上的水泥粉磨设备,每台补偿8万元;直径2米以下的水泥粉磨设备,每台补偿6万元。另外,按同期拆窑补偿(补助)、奖励费用总额的20%给予奖励。
4.对小水泥企业按规定期限拆除窑同时又拆除部分配套磨以及小型粉磨站企业在2008年6月30日前拆除生产磨的(磨必须是合法生产装置),执行前款补偿标准,不执行奖励标准。
5.补偿(补助)拆除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由企业在拆除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县(区)政府初审后报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市属企业直接报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申请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员核实拟拆除生产装置的规格、型号和相关审批手续,并在生产装置拆除后出具验收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市、县(区)财政部门凭审批意见按规定程序兑付补偿(补助)、奖励资金。
(二)支持有条件企业“窑改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水泥工业结构调整要求,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在拆除落后的水泥生产窑后,在符合水泥工业布局规划的区域内建设60万吨/年及以上采用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的大型粉磨站项目(单机能力必须达30万吨/年及以上)。“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要将项目新增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力的50%资金,返用于企业的更新改造投入和经营成本补贴。
(三)鼓励小水泥企业转产。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小水泥企业在拆窑拆磨后,上国家政策鼓励或允许的非水泥项目。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该类项目争取国债和省级专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要优先安排该类项目;“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要将企业转产项目新增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力,以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返用于企业的发展。
(四)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按水泥生产窑建设时间和当时国家排放标准核定相关企业排放总量,将拆除落后生产能力后形成的排污权全部留给企业,企业可以进行交易。具体办法由市环保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五)积极推进产业自我补偿。利用“关小”而获得“上大”机会的大型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为腾出环境容量的“窑改磨”企业提供“产品补偿”,即:安排适当比例的水泥熟料并以较为优惠的销售价格供应“窑改磨”企业,支持“窑改磨”企业的发展。各级财政要从新型干法水泥企业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资金,用于小水泥企业的综合治理和结构调整。
五、加强水泥矿山资源管理 抓紧对全市水泥矿山进行全面勘查,摸清资源家底,准确掌握资源储量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规范“两权”管理,在一级市场范围内,水泥矿山探矿权和采矿权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加强对水泥矿山开采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制止非法开采和破坏性开采;鼓励采用先进开采技术,合理开发利用水泥矿山资源,保证资源的有序开采和高效利用。制定和完善在水泥矿山开发中环境保护、尾矿资源利用、开采后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推进“生态型”水泥矿山建设。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成立铜陵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人行铜陵中心支行、县(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市发改委、市经委要加强对水泥工业发展的规划和引导并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定拆除落后产能分类补偿实施细则,县、区政府要按隶属关系制定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要加大对水泥生产企业的执法监察力度,市国土局要强化对水泥矿山资源的管理,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资金、落实相关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顺利进行。
附件: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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