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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铁政办发[2006]6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0-13 生效日期:2007-01-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步伐,加大对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和产业的支持力度,市政府决定对高新区实施“一级财政、县级管理、计划单列、专户运行”的财政管理体制。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按照“以区养区、滚动发展”的思路,根据高新区事权范围,合理界定高新区财权,建立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财政运行机制。高新区内原有企业实现收入继续执行原体制,仍列新台子镇乡级收入,保障原既得利益;高新区内新增企业实现收入按照高新区管委会和新台子镇各自承担的事权合理划分。
  (二)与现行市对下财政体制框架相一致原则。市对高新区实行与其他县(市)、区基本一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属地化管理,计划单列。
  (三)体制机制创新原则。鉴于高新区刚刚起步,暂不设立一级国库,国库业务由新台子镇国库代办处(设在铁岭县农行新台子镇营业所,下同)代管,实行专户管理。
  (四)建立激励机制原则。为支持高新区优先发展,3年内市级收入部分全额返还高新区,用于支持高新区建设。
  (五)公开透明原则。科学、简洁、规范,便于操作,利于结算。

  二、主要内容
  (一)高新区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高新区内原有企业(指在高新区成立前注册企业)实现税收和非税收入继续执行原体制,除上划中央、省、市收入外,县以下部分仍列新台子镇乡级收入;高新区内新增企业(指在高新区成立后注册企业)实现税收和非税收入除上划中央、省、市收入外,县以下部分列高新区收入。高新区内新增企业实现税收和非税收入按下列体制执行:
  1.共享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五大共享税种按现行体制规定和分享比例分列各级收入,县以下收入列高新区收入。
  2.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市与高新区按比例分享,市分享50%,高新区分享50%.
  3.契税。实行市与高新区按比例分享,市分享50%,高新区分享50%.
  4.非共享收入。
  (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费收入列新台子镇乡级收入。
  (2)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筵席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排污费以及其他收入等均列高新区收入。
  (二)高新区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
  支出的划分按事权范围确定,包括高新区运转、开发、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主要包括高新区管委会机构运转支出和事业发展支出。机构运转支出是高新区管委会机关运转过程中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专项业务支出,机构运转支出由市财政补助,补助部分列市级支出;事业发展支出是指高新区发展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拆迁安置、市政维护、支持企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支出,事业发展支出由高新区财政承担,列新台子镇乡级支出;高新区社会管理支出由新台子镇和高新区管委会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新台子镇和高新区商定;中央和省对高新区补助由市财政直拨高新区财政专户,列市级支出。
  (三)市对高新区财政激励机制
  3年内市对在高新区内取得的财政收入全额返还,用于支持高新区发展,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预算管理。按照分级预算要求,高新区财政局每年要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和市提出的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并入新台子镇乡级预算,新台子镇财政所对高新区财政收支预算实行计划单列。
  (二)征收管理。高新区税收收入由新台子镇国税、地税征收机构征收管理,征收后直接缴入新台子镇国库代办处,高新区非税收入由高新区执收执罚单位和财政局征收,缴入新台子镇国库代办处。
  (三)国库业务管理。新台子镇财政所设立高新区财政专户,新台子镇国库代办处、新台子镇财政所、高新区财政局单独核算高新区财政收入,新台子镇财政所要及时将高新区财政收入拨入高新区财政专户,当日收入,次日划转,日清月结。高新区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和收入实现情况,自主办理财政支出。

  四、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3年。如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则相应调整。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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