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金华市本级政府性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金政办发[2006]8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20 | 生效日期:2006-10-20 |
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审计局拟订的《金华市本级政府性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金华市本级政府性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规范政府性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政府性资源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资源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源资金”)是指在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下,对政府所拥有的社会公共资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以市场化手段处置所取得的政府性资源收益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资源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资源资金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负责政府性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实施管理,并协同市财政局做好资源资金的收缴工作。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五条 资源资金主要由机动车特殊牌号竞拍收入、户外广告阵地竞拍收入、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土地)和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剥离资产转让和出租收入、其它政府性资源市场化处置所得收入及政府认定的收入组成。
第六条 资源资金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上缴政府性资源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资源资金收缴实行“财政统管、银行代收、收缴分离”,自取得之日起2日内缴入市政府性资源财政专户,禁止设立过渡账户,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八条 资源资金收入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法律法规规定适用税务发票的除外)。受委托的拍卖机构或代理单位凭与财政部门、政府性资源管理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到市财政局领购票据。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资源资金管理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计划性原则。使用资源资金需编制项目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规范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规范化原则。使用资源资金,由用款单位事先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至使用单位。
专款专用原则。资金使用单位应专项核算,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挪作他用。未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的,停止其余项目资金的拨付,直至收回挪用的项目资金。
讲究效益原则。资金使用单位要合理安排资源资金,发挥资源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条 市财政局必须对资源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项拨付;用款单位必须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讲究成本效益。
第十一条 资源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成本性支出。包括政府性资源市场化运作所必需的设备建造和购置费用、低值易耗品购置支出、评估费用支出、支付给拍卖公司的竞拍佣金、广告费用、场地租金、相关税费等。
工作业务经费。包括政府性资源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为市场化运作政府性资源而发生的正常业务费用。
社会公益事业支出。包括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等。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城市公园改造资金、城市绿化资金、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资金等。
政府偿债准备金。资源资金是政府偿债准备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专项支出和其它支出。
第十二条 资源资金收入分解为净收益、成本和业务费。
第十三条 净收益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偿债准备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支出。
主要依靠资源资金收入维持单位正常开支的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除成本和业务费外,可以根据单位特殊情况,按规定程序从净收益中单独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弥补经费不足。
第十四条 成本和业务费用于政府性资源管理必需的成本开支、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业务经费。
第十五条 开展政府性资源管理具体工作所必须的成本性支出,由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拍卖公司、租赁出租方、设备提供单位、建设单位等提供合法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申请报告及支付凭据,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直接从资源资金收入中划转。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用于政府性资源管理的工作业务经费,根据该项管理工作取得的收入数、工作量和工作进度等具体情况,按资源资金缴财政专户实绩数的2%~5%比例予以核定,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直接划转给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
工作业务经费主要用于为开展政府性资源管理工作而发生的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邮寄费、会议费、宣传费、资料费、业务招待费及财政部门批准的联动考核奖励等。
第十七条 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支出按项目进行审批。申请使用单位必须提供经法定单位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在每年度末根据当年政府财力状况、资源资金净收益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将一定数额资源资金转为政府偿债准备金。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建立政府性资源管理联动考核责任制(联动考核办法另行制订),落实资源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性资源管理工作的联动考核应与政府非税收入绩效考核机制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核对象是获取资源资金收益的政府性资源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主要内容是:
管理措施、制度建设评价,主要包括政府性资源管理的制度化建设、资源资金支出项目从申报到监督检查全过程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等方面;
资源资金管理情况评价,主要包括资金的收缴到位和及时性情况、资金的拨付情况和专款专用情况等方面;
资源资金使用效益评价,主要包括申请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完成的质量、及时性和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等方面;
政府性资源管理总体评价,主要包括政府性资源具体操作的合理性、与相关单位配合的协调性等方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资源资金管理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具体使用资源资金单位,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资源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使用资源资金申请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预算安排(包括年度计划、预算调整)、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资源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并及时纠正政府性资源管理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政府性资源的;
2、通过竞拍等方式获取的资源资金未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有坐收坐支现象的;
3、故意挤占、截留、挪用资源资金的;
4、未经法定程序审批,造成国有资源(资产)流失的;
5、使用市财政局规定以外的票据或收款收据收取资源资金的;
6、恶意阻挠政府性资源管理工作,或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7、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8、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9、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政府性资源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20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