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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5]8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13 | 生效日期:2005-05-13 |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鲁交运[2005]13号)收悉。鉴于该收费项目属于我省行政许可证保留的收费项目,经研究,同意你厅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按《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鲁价费发[2002]11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5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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