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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全面小康监测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统字[2005]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12 | 生效日期:2005-05-12 |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为科学监测和评价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及时反映全省各地农村全面小康的实现程度,为省委、省政府及各级决策提供依据,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我省决定建立全省农村全面小康监测系统,开展农村全面小康进程的监测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农村全面小康监测指标体系和标准 我省是人口大省,农村人口比重大,国家统计局公布下发的《农村全面小康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可满足我省各市、县(市、区)级监测的需要。同时,为保证各级统计监测指标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我省采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农村全面小康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见附件),对我省及市、县级农村全面小康进程进行监测。
二、建立健全满足各级监测需要的调查网点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各方面。目前,全省各地的农村住户调查网点主要是以满足调查农民收入的代表性而抽选的,为满足农村全面小康进程监测需要还应进一步完善和扩充调查网点。2005年,全省17个市要进行新一轮农村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在新一轮农村住户调查样本轮换的基础上,根据农村全面小康监测指标体系的要求,抽选出满足各级监测需要的调查网点。
三、加强对农村全面小康监测工作的领导 监测农村全面小康社会进程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这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监测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各地农村全面小康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统一公布监测结果 农村全面小康监测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统计局另行制定,具体监测工作由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的监测工作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对农村全面小康进程的监测采取分级实施的方法,省对市、县两级农村全面小康进程进行监测,各市对所属县(市、区)的乡(镇)、村的农村全面小康进程进行监测。各级监测结果,报省统计局审核后,统一公布。
附件:农村全面小康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略)
山东省其他机构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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