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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公安民警训练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6]10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25 | 生效日期:2006-10-25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准全省公安民警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黑公政治[2006]131号)收悉。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部2001第62号令)、《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培训办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综[2005]165号)和《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人民警察训练费和住宿费的批复》(黑财综[2006]7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公安系统(含垦区)人民警察训练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训练费
省级承担的训练任务及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市级承担的训练任务及收费标准见附表二。培训使用的资料,属于出版社发行的,按照实际定价收取。自行编印的辅导性材料如需收费,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
二、住宿费
普通间:10元/人、天;3人标准间15元/人、天;2人标准间20元/人、天。
三、训练结束后需要发放的各种证件不得收费。其他有关事项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人民警察训练费和住宿费的批复》(黑财综[2006]76号)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政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暂试行一年。《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省公安干校警察培训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5]7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省级承担的训练任务及收费标准(略)
2、市级承担的训练任务及收费标准(略)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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