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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贵阳市提高村(居)计生专干报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筑府办发[2006]12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0-20 生效日期:2007-01-0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贵阳市提高村(居)计生专干报酬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贵阳市提高村(居)计生专干报酬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夯实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按照中共贵阳市委七届第304次常委会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村(居)计生专干报酬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充分调动基层计生专干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使之在村(支)两委的支持下,自觉承担抓好本村(居)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加快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进度,提高我市人口计生水平。市委市政府决定,提高村(居)计生专干的报酬。

  二、提高村(居)计生专干报酬的范围、标准及发放
  (一)农村:根据行政村划分, 按照一个村一名计生专干的人数进行核定,小村并大村的区(市、县),仍保留小村计生专干的人数。村计生专干月报酬按400元标准,按月进行全额发放。

  (二)城区:根据民政局社区规模划分, 按照每个社区实际计生专干人数核定。社区计生专干月报酬按600元标准,按月进行全额发放。

  三、提高村(居)计生专干报酬经费来源
  (一)农村:除中央转移支付外,其余经费由市、县、乡按5:3:2的比例承担。

  (二)城区:经费由各区、市、县解决,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本意见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贵阳市政府
20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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