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牡丹江市政府办公室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牡政办发[2005]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11 | 生效日期:2005-05-11 |
第一条 为做好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牡丹江市体育总会是接受第十一届省运会社会捐赠的唯一机构,具体捐赠业务由省运会筹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未经省运会筹委会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第十一届省运会名义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
第四条 省运会筹委会对捐赠第十一届省运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待遇。根据捐赠额的大小,经捐赠人同意,分别在开幕式、闭幕式的冠名权、各单项赛事的冠名权、主要场地的广告权、商品的冠名权、主会场贵宾室的使用权、指定商品销售权、各赛场的座位权、企业形象的展示权等方面给予安排使用,并提供优厚回报;在主席台的位置、参与颁奖、功德榜上留名等方面提供优越条件。也可根据捐赠企业需求情况协商具体办法。
第五条 省运会筹委会办公室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六条 第十一届省运会捐赠工作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项使用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政府
2005年05月11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