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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财综[2005]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01 | 生效日期:2005-07-01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管理,确保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财政部关于管好、用好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专项资金的通知》(校外联函[2001]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管理,确保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财政部关于管好、用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专项资金的通知》(校外联函[2001]3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中央扶持我区的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专项彩票公益金,以及自治区扶持的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专项彩票公益金。
三、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按照项目的预算和进度,实际“四步法”方法予以拨付。即:项目经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财政部审核批准通过,并且资金下拨到我区后,项目各项工作准备就绪,拨付第一批资金;项目主体完工后,拨付第二批资金;项目交付使用后,拨付第三批资金;项目基建审计和资金审计完毕并且无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后,拨付最后一批资金。自治区扶持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办法同上。
四、拨付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实际报告申请制度。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所在地财政、教育部门对项目开工建设、项目主体完工、项目交付使用、项目基建审计和资金审计等事项必须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上述重大事项报告作为拨付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的主要依据,无申请报告的不予拨付资金。必要时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要对项目实际建设进度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后拨付资金。
五、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切实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帮助有关部门解决问题,按时保质建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对申请拨付资金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停止拨付资金并向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反映。
六、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资金通过自治区各级财政专户逐级拨付。各级财政综合部门要组织力量专门负责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管理,开设专门账户管理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做到职责明确、账务清楚,夯实财政管理工作基础。
七、已交付使用的项目所在地财政、教育部门,应尽快将申请资金审计的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按有关规定报请自治区审计厅组织力量进行审计。报请审计的项目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应认真准备,积极做好各项工作,配合自治区组织的审计。
八、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组织各种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项目资格。有违法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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