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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企业享受政府扶持政策财政兑现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政办[2005]9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04 | 生效日期:2005-07-04 |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各区在2005年1月1日前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务于8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抄送市财政局。
三、对于中央、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市、区政府2005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未到期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收入级次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为了简化手续,由市财政根据市、区有关支持企业的规定,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统一审批后落实,各区财政一律不再自行审批兑现。(市财政根据当年对市、区企业支持数额,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年终与相关区专项结算。
)
四、经审计、检查发现当年或者以前年度有偷税、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且享受市、区政府支持政策的企业,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取消其享受市、区政府扶持政策的资格,市财政停止兑现对该企业的支持政策。
新乡市政府
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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