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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太原理工大学招收外国留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价行字[2005]1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6-28 | 生效日期:2005-06-28 |
太原理工大学:
你校《关于太原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报名费(含必要的入学考核费用):每人不超过750元。
二、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标准 1、文科类专业:学习时间约为一年的,每人每年20000-21000元;学习时间约为半年的,每人11000-12000元;学习时间约为三个月的,每人8000-10000元,学习时间约为一个月的,每人3000-4800元。
2、理科和工科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10%-30%。
3、艺术、体育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50%-100%。
学校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每年实际办学成本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三、其它费用:伙食费、校内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等费用,按实际成本计价收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对自费来华留学生的所有收费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为方便来华留学生在估算有关学习费用,学校对外公布收费标准时可提供人民币与美元汇率折算后的金额。
五、你校接通知后,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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