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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6-27 | 生效日期:2005-06-27 |
各区(县)民政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的试行办法》(沪民福发(2004)7号)文件执行以来,社区助老服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市政府调整政府补贴的困难人群范围和补贴标准的决定,对沪民福发(2004)7号文中的“资金筹措和拨付方式”作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1、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社区助老服务项目实行社会化运作和政府扶持相结合。政府扶持的部分为:9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80-89岁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70-79岁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60-69岁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分别按人均250元/月、200元/月、150元/月、1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2、资金渠道。社区助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市、区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各出资1000万元;其余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匹配。
3、相关工作经费。为更好地开展社区助老服务并加强管理,市、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评估费等相关工作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行政区划内符合补贴标准的对象多,管理工作量重且区县财政困难的,市财政将按转移支付的规定酌情予以补助。
除本文规定的调整内容外,沪民福发(2004)7号文件继续有效,其内容与本文不一致之处,按本文规定执行。
特此通郑
上海市民政局上
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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