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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取消7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林计[2005]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08 生效日期:2005-05-01
 

各市州林业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财综〔200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9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文件精神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收费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下发了《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4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5〕19号),决定取消中央立项的5项林业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2项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立项的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公布如下:

  一、取消下列中央立项的5项林业行政审批收费项目
  1、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2、林木采伐许可证工本费
  3、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
  4、特许猎捕证工本费
  5、猎狩证工本费

  二、取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现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2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木材加工许可证工本费

  三、上述取消的收费项目,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林业部门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和注销手续,到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和《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变更和注销手续。2005年5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  财政部门规定如数缴入财政。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林业部门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渠道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工作所需经费开支。

  五、各市州林业部门应认真落实公布取消的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于2005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落实取消收费项目、涉及金额等情况报省厅计财处。

湖南省林业厅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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