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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审计局《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嘉府办发[2005]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7-0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区管集团公司:
  区审计局《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的请示》(嘉审综2005第6号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一日

  区审计局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的请示
  嘉审综[2005]6号
  嘉定区人民政府:
  为了遏制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现象,规范投资管理,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有关法规,现对加强我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审计计划管理,提高立项的科学性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是指以区级财政资金或政府融资为主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1、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必须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2、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包含“本区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机构对本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工程价格结算、支付工程款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的条款。
  3、区计划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投资估算的科学性、经济性。
  4、区计划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批准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计划、立项、概算时,应当抄送区审计机关。
  5、区审计机关根据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计划及项目完成进度情况,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并列入区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批转执行。

  二、加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投资的审计监督,维护概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1、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审计机关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把关,关口前移,坚决维护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2、区计划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要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总概算及其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凡是报送审批的初步设计总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区计划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审批,责成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投资,并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必须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进行限额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
  3、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完整地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科学编制招标文件,进行严谨细致的回标分析,并要求投标单位对其投标文件中的不响应部分或偏差部分进行澄清和补正。区审计机关要加强相关的审计监督。
  4、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必须经区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机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审定的决算价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5%的,由审计机关责成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负责人向区政府作出履职责任报告。
  5、区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审计、委托具有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专业审计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具有个人成分的社会审计机构,原则上不参与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审计。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接受委托审计的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加强财政性资金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提高审计监督的及时性
  财政性资金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级财政资金或政府融资为主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1、对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财政性资金重点建设项目,由区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2、财政性资金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率性:
  (1)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包括概算批准、预算调整、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情况;
  (2)土地征用、动拆迁、征地劳动力安置、七通一平、勘察、设计、咨询等前期费用情况;
  (3)隐蔽工程的管理、设计及施工变更的管理情况;
  (4)由甲方供应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5)建设资金来源和到位、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等财务核算情况;
  (6)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尾工工程的工程量和预留投资情况;
  (7)工程完工交付使用的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计的事项。
  3、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及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跟踪审计,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和工程资料。拒绝提供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财政性资金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必须按区审计机关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并报区政府。

  四、加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
  1、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建账,正确核算。凡发生乱摊建设费用,虚列或乱挤项目成本,挤占政府建设项目资金,隐匿项目结余资金的,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要求限期纠正,返还被挤占的资金,上缴隐匿的结余资金。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对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改变建设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收回,并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竣工决算审计审定多计的工程款项,由区审计机关按规定予以核减;已经拨入承建单位的,责令限期全额收回。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已签证多付的工程款项,必须根据审计决定予以追回。
  4、对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款,由区审计机关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5、区审计机关有选择地对完工交付使用的财政性资金重点建设项目开展绩效审计,评价项目的实际运营能力和功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实际的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的投资效益,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投资项目的使用效益。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管集团公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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