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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行[2005]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04 生效日期:2005-05-04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05月04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为加强和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基本装备、执法办案以及特殊业务等补助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工商部门的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基本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配备交通工具、专用通讯工具、检测仪器等必需装备;
  (三)执法办案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缉私打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执法任务;
  (四)特殊业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突发、重大的特殊紧急市场监管执法任务;
  (五)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按照“科学合理、公开公平、保证重点、照顾基层”的原则,采取因素法,统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实际进行分配。具体依据的因素如下:
  (一)基本因素,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构成情况,包括编制内实有人数、基层工商所实有数量等;
  (二)业务因素,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业务、执法办案等工作完成情况;
  (三)经济因素,是指各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依法执收执罚情况、年人平收支水平、财务管理情况、负债情况、基础设施状况等;
  (四)其他因素,是指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等。

  第五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专项下达的有特殊指定用途,或明确使用单位的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不按前款方式分配。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或抵顶其他财政预算拨款。

  第七条 对财政部下达的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编制分配方案,并由省财政厅下达经费指标,及时保证经费到位。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中,用于装(设)备购置等应当依法实施集中采购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通过政府采购配置到位。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省级以上财政、审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专项补助经费实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单位,限其纠正,并相应减少或取消今后年度专项补助经费。

  第十一条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系统上年度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电子文档和书面材料报送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应于每年4月底前汇总全省工商系统的使用情况,并按照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向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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