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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发[2005]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7-0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物价(发改委)局、财政局、城建(房产)局:
供暖工作关系千家万户,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及早做好全省今冬供暖的准备工作,保证城镇居民冬季取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积极做好供暖准备工作。供暖企业要积极应对煤源紧张,煤价上涨的局面,组织力量提早储煤。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企业组织煤源及其调运工作,确保今冬煤炭足量储备。同时,供暖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费用支出,提高企业运营效率,消化一部分涨价因素。
2、强化取暖费收缴工作。 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追讨陈欠取暖费工作力度,促使有支付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足额交费,提高收费率,以缓解供暖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3、适当提高供暖价格。鉴于近年来煤价大幅上扬,加之水、电价格调整,供暖成本上升较快,企业亏损严重的实际情况,各市可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因地制宜,自行调整供暖价格。调价时,各市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充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打紧费用从严核定,并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严格调价审批程序,认真实行价格听证,落实低收入家庭的价格优惠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供暖价格调整方案稳妥出台。
4、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特困群体供暖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城市特困群体冬季供暖。市、县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积极筹措供暖专项调节资金,省政府视财力情况可对财力特别困难、特困群体多的市给予一定供暖资金补助。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建设厅
20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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