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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房服[2005]7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6-01 | 生效日期:2005-06-01 |
各市、州、湖北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城市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有关规定,现就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成立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房屋开展安全鉴定时,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少数强制性房屋安全鉴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授权委托。
三、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采用分段累进,按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社会福利用房、教育事业用房以及强制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的50%计收。
四、经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诉讼案件或有责任争议的鉴定项目,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鉴定费用承担者;强制性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五、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必须按国家标准提供规范文本及足以说明结论的有关资料,不得附加费用。
六、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属事业性收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收费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以上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报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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