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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地税发[2005]12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7-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税政管理需要,纳税人申请提取技术开发费(国税发[1999]49号)、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国税函[2005]115号)、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7]99号)等涉税事项时,仍需按照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的确定,按照纳税人所适用的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具体会计报表种类报送。
三、《办法》第八、九条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期间,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所得税预缴期报送。企业按年度报送会计报表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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