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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牡丹江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5]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18 生效日期:2005-05-18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我市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函》(牡政函[2004]48号)收悉。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复了你市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过我们对你市一年来配套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决定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80元(其中供热配套50元),征收配套费的其它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牡丹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20号)。

  此批复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如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二个月申报。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5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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