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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省公安厅干部学校收取警察培训宿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综[2005]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13 生效日期:2005-07-01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批准我厅公安干部学校民警培训宿费标准的请示》(黑公函[2005]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省公安厅干部学校在对本系统干部进行强制性业务培训时收取警察培训宿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警察培训宿费。

  二、收费单位:省公安厅干部学校。

  三、收费对象:参加初任培训(含军转干)、专业培训、晋升培训、地(市)、市(县)公安局长培训和上级机关授权、委托的其它培训的警官。

  四、警察培训宿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省公安厅干部学校在收取警察培训宿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警察培训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93号)规定,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缴入省级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0款“公安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通过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核拨。

  七、省公安厅干部学校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同时,要按规定将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2年。期满后由你厅另行上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5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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