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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宏观统计数据和市县经济发展情况报送公布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府办[2005]5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5-18 | 生效日期:2005-05-18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和国家统计局有关地区生产总值、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业等主要宏观统计数据实行全国联审评估及下管一级制度的规定,为了准确、及时地反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一步规范宏观统计数据报送、公布和市、县经济发展情况通报行为,全省宏观统计数据和各市、县(含农垦总局、省洋浦管理局,下同)生产总值(GDP)由省统计局依法报送、公布和通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省领导机关报送宏观统计数据的方式和时间 宏观统计快报数据,由省统计局通过《海南省经济运行监测快报》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机关统一报送。其中,月度宏观统计数据于次月16日前报送,季度和年度初步核算宏观统计数据于季后20日前报送,年度最终核实宏观统计数据于次年6月20日前报送。
二、向省直部门提供宏观统计数据的方式和时间 分类宏观统计数据,由省统计局通过《海南统计月报》向省直各部门统一提供。其中,月度宏观统计数据于次月17日前提供,季度和年度初步核算宏观统计数据于季后21日前提供,年度最终核实宏观统计数据于次年6月21日前提供。
三、向市、县提供市、县生产总值的方式和时间 各市、县生产总值,经过省统计局联审评估通过后,由该局通过《统计报告?各市、县经济发展情况通报》向各市、县统一提供。其中,月度宏观统计数据于次月18日前提供,季度和年度初步核算宏观统计数据于季后22日前提供,年度最终核实宏观统计数据于次年6月25日前提供。
四、向社会公布宏观统计数据和市、县生产总值的方式和时间 全省月度宏观统计数据,由省统计局于次月18日前通过《海南日报》、海南广播电视台向社会公布;季度宏观统计数据,由省统计局于季后22日前通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年度宏观初步核算统计数据,由省统计局于次年1月30日前通过《海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向社会公布;年度宏观最终核实统计数据,由省统计局于次年8月30日前通过《海南统计年鉴》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季度生产总值,由省统计局于季后20日前通过《海南日报》、海南广播电视台和《海南政报》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年度初步核算生产总值,由省统计局于次年1月30日通过《海南日报》、海南广播电视台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年度最终核实生产总值,由省统计局于次年8月30日通过《海南统计年鉴》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向省统计局报送本部门、本单位月、季、年度统计资料,以便省统计局进行汇总、核算和统一提供、通报及公布。
海南省政府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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