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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申请广州市2005年度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外经贸技[2005]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16 生效日期:2005-05-16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开发区、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改善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技术在外贸出口中的比重,根据《广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穗外经贸技〔2004〕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申请2005年度广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申请范围
  (一)开展有利于扩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技术研发、创新项目;
  (二)通过技术引进,改造和提高国家、省名牌出口产品附加值,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的贷款贴息项目;
  (三)为扩大中医药、新材料、软件和技术出口的创新或贷款贴息项目;
  (四)2002-2004年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且有出口的企业;
  (五)向国外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和实施国际质量认证;
  (六)为创建出口基地而开展的合作研发项目、平台服务建设等。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2004年有实际出口记录,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规行为的企业。

  三、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请企业于6月10日前在市外经贸局政府网站(www.gzboftec.gov.cn)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填报并下载相关的表格。
  (二)经网上初审合格的企业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1. 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属市本级企业加具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区、县级市企业,由所在区(县级市)外经贸、财政部门加具意见;
  2. 企业营业执照、进出口资格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相关的奖励证明等;
  3. 填写《广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申请书》,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 中医药、新材料产品出口应注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代码,名牌产品应提供名牌产品证书;
  5. 技术和软件出口应提供合同登记证书、出口收汇证明;
  6. 各类质量认证、CMM及认证、海外商标注册,应提供2004年内获得的相关证书和费用证明发票复印件;
  7. 自有品牌产品出口应提供出口合同及以自有品牌出口的证明;
  8. 项目申报应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根据网上回复,提供5-7份项目材料供专家评审;如属贷款贴息项目还应提供银行贷款的有关证明。
  以上材料须于2005年6月30日前向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申报。
  专项资金申请书及附件一、二、三须用A4纸打印(电子表格)上报。逾期上报不予受理。申报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联系。
  市外经贸局技术贸易处:梁莲芝,电话:88902305
  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张云琼,电话:83353405

市外经贸局
市财政局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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