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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艺术等专业术科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价函〔2005〕2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16 生效日期:2005-05-16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提高艺术等专业术科考试费标准的函》(粤教财函(2004)172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美术、音乐、体育专业术科考试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生125元;省外考点的考生每生加收35元,即每生160裕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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