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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5]费26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4-30 生效日期:2005-05-01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完善计量体系,进一步加强计量收费管理,确保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已同意调整计量收费项目。现将调整后的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规定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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