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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财企发[2006]16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0-02 生效日期:2006-01-01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日期:2007年6月25日 生效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企发[2006]164号)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联合制定了《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29号)精神,加大对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扶持力度,设立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为规范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奖代补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省经委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 奖励原则:坚持注重实效、突出贡献、择优奖励和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主要奖励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政府扶持中小工业企业成长工程。

  第五条 考核指标:按各地与省政府签订的年度《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新增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新增上缴工商税收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依据:以省统计局提供的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据进行考核。

  第七条 分配方式:以奖代补资金采取激励性转移支付方式计算分配。

  第八条 激励性转移支付计算方法: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新增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和新增上交工商税收四个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20%、15%、15%、50%。具体计算公式为: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市县当年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上年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全省各市县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增加数之和×20%+(市县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市县上年同比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全省各市县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加值之和×15%+(市县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就业人数-市县上年同比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就业人数)÷全省各市县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就业人数之和×15%+(市县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上缴工商税收-市县上年同比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上缴工商税收)÷全省各市县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上缴工商税收之和×50%按照择优奖励的原则,对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排序靠前的市、县,其考核指标中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企业个数的增长速度或新增上缴工商税收的增长速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予以奖励。每年对市县的奖励面按40%控制。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激励性转移支付额=(市县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纳入奖励范围的市县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之和)×省对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成长型中小企业激励性转移支付总额

  第九条 奖励对象的审核与确定:省经委与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市县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新增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新增上缴工商税收;省财政厅计算市县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会同省经委确定以奖代补资金额度。

  第十条 支付方式:以奖代补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转移支付将资金下达到市县财政局(同时抄送经委),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市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一条 使用范围: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地方政府支持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自主创新、新技术推广以及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开支,不准奖励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财务处理: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以奖代补资金后,列入“720103专项补助收入”预算科目,对应2007年“1100301专项补助收入”预算科目;支出时列入“660103专项补助支出”,对应2007年“2151599其他中小企业事务支出”预算科目。

  第十三条 资金监管:各级财政局和经委要加强对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地方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地方,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享受以奖代补的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施行。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6年10月0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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