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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防军工基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防[2005]82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5-05-18 生效日期:2005-05-18
 

国防科工委,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教育部,中科院,其他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防军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军工基建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国防军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在3个月内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二、国防军工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有资质的、并符合有关保密要求的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且符合保密要求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有关规定批复。

  三、国防军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初审、审核和审批制度。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在军工集团公司等有关主管部门初审后审批,报财政部备案;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军工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初审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四、本规定适用于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建设单位和使用国防军工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和国债投资的其他建设单位。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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