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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倒闭破产拍卖转让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灵办发[2005]6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7-2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工业园区工委,县直各党政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确保离休干部正常看病就医,根据宿政秘[2004]76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倒闭、破产、拍卖、转让时,优先从其资产变现收入中,按每人每年1.3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

  二、已拍卖、转让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执行同上。

  三、原规定如有与本通知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由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灵璧县委办公室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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