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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卫办发[2006]7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26 | 生效日期:2006-09-26 |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做好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财购〔2006〕60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一定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确定的自查自纠工作的目标、时间、重点、内容、范围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厅机关各处室以处室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各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要在自查自纠每个环节工作结束后,认真做好工作小结,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文件要求的评估内容,从是否达到工作要求和预期目标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方可转入下一工作环节。在每一个阶段和每一个环节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情况及统计数据等以书面形式报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各单位是否按时报送各阶段和各环节工作情况,将作为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评估验收的一项内容。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略)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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