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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电力建设工程占用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济价格字[2006]10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28 生效日期:2006-09-28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电力建设工程占用土地及地上物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费字[1999]3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及《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电力建设工程占用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长期占用土地范围及计算方法
  (一)铁塔:以铁塔塔角为中心向外延3米。

  (二)单杆:以杆中心为中心向外半径延3米。

  (三)拉线:以拉线落地点为中心向外半径延2米。

  二、属临时占用土地范围及计算方法
  (一)电缆管沟(沟顶距自然地面大于0.8米):自电缆管沟建筑外墙两侧向外延2米。

  (二)施工过程损坏耕地:指施工过程中临时占用、施工车辆经过、临时施工挖坑、架线经过并造成一定损坏的耕地,按照实际损坏丈量计算。

  三、地上物补偿标准
  (一)长期占用土地:耕地每亩15000元;山地及荒地每亩10000元;果园地每亩另加2000元,按照不同的损坏情况进行一次性补偿。

  (二)临时占用土地:按照损坏的土地类型进行一次性补偿。

  1、粮食作物田:平原每亩700-1300元;山地每亩600-1000元。

  2、棉花、油料、烟、蔬菜田:每亩1200-1700元,最高不超过2200元。

  3、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四、变电站建设用地按照省国土地资源厅土地征用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家、省重点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其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略)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经济委员会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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