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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价费[2006]20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30 生效日期:2006-09-30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的精神,鉴于税务登记证由省改为全国统一招标印制后成本大幅下降的情况,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对全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全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具体标准为:每套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20元,其中,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10元。

  二、根据纳税人换取税务登记证件的项目收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对纳税人不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三、税务登记证办理过程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凡我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缴登记证工本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证工本费。

  四、有关执收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收取费用时,要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06]152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6年09月3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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