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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5-05-12 生效日期:2005-05-12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址(财税(2005)7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1。

  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税号见附表2。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郑

附表:1、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的产品目录(略)
     2、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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