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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26 | 生效日期:2005-07-26 |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任务和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吸引境外企业与我市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我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方针政策及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吸引境外企业与大连市地方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决定设立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为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振兴老工业基地专项资金中用于补助我市地方企业与国外企业在大连市辖区内新建合资合作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效率优先”原则。
第四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心、四个基地”战略方针,补助资金重点支持:
(一)石化、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制造、造船、汽车零部件、精品钢材、医药、建材、纺织服装、食品及农产品深加工等优势行业和支柱产业的合资合作项目。
(二)产品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有助于推进大中型企业跻身世界先进行列的合资合作项目。
(三)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使企业核心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合资合作项目。
(四)对我市经济或区域经济具有较大牵动作用、具有规模效益的合资合作项目。
(五)为改善城市环境而进行搬迁改造的合资合作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合资合作项目。
第二章 补助资金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上述重点支持范围。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落实全部资金来源。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批准时间应在项目申请前1年内。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投资总额应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且注册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具体要求。
第九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和资金到位率应达到投资计划的50%以上。
第三章 补助办法
第十条 补助资金按合资合作项目中中方注册资本金6%补助,补助总额最多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投资规模1000万美元以上且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的重大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按照大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实行公开申报方式,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
第十三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产品工艺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对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的牵动作用和企业实施项目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论证。对确定支持的项目,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公司章程(属于增资扩股的,需同时上报董事会决议);
(四)验资报告;
(五)银行出具的项目资金到位证明;
(六)施工监理单位或中介结构出具的项目进度证明。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申报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市经委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补助资金年度预算;
(二)组织项目申报;
(三)负责审核并向市财政局汇总申报项目;
(四)监督检查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年度补助资金决算;
(六)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核批年度资金预算;
(二)负责审核并会同市经委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并拨付补助资金;
(三)监督检查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审批年度补助资金决算;
(五)会同市经委对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合资合作项目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由大连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大连市地方企业,资金到位后,大连市地方企业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到位后,大连市地方企业负责按季度向市财政局、市经委上报《合资合作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季报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大连市地方企业负责向市财政局、市经委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决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经委将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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