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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统计局、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哈统发[200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7-2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哈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哈尔滨市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哈尔滨市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附件:哈尔滨市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加强统计管理,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和《哈尔滨市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统计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等方式进行认定,并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处理。

  第四条 地方、部门和单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中,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按虚报、瞒报数额占实际应报数额的比例,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数额占实际应报数额2%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到5%的,或者虚报、瞒报总人口、出生人口占实际数额2‰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虚报、瞒报数额占实际应报数额5%以上不到10%的,或者虚报、瞒报总人口、出生人口占实际数额2‰以上不到4‰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三)虚报、瞒报数额占实际应报数额10%以上不到15%的,或者虚报、瞒报总人口、出生人口占实际数额4‰以上不到6‰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四)虚报、瞒报

哈尔滨市统计局
哈尔滨市监察局
200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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