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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通国税发[2005]9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5-07-20 生效日期:2005-07-20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局,市区国、地税各分局: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5]1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国税、地税局的征管科,市区国、地税分局的综合业务科负责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的扎口管理。各单位要按照总局附件2和省国家税务局、地税局规定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和时间等要求,对目前实际工作中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清理,凡与上级规定不符的,应予以纠正。各单位要在8月31日前将清理情况书面报送各自市局(征管处)。

  二、确属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各县(市)国税、地税局可以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但应在具体执行起一个月内,将要求报送的项目内容、时间以及具体办法向各自市局(征管处)备案。

  三、纳税人以磁盘、IC卡、U盘等电子介质(以下简称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在省局没有明确之前,纳税人仍需按规定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受理审核、数据录入、整理归档仍按国、地税有关规定执行。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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